香港利得税介绍
1.定义:
利得税(Profits Tax)是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取得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售卖资产的资本所得的利润除外)所征收的税。
2.特征:
香港采用的所得税征税模式并非以“税收居民”(Tax Residency)为征税基础,而是以“地域来源”(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为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所得才会视为“应税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润所得,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3.计税依据:
利得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所得扣减可列支费用和成本后的利润(或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一般利得税税率
公司的适用税率(适用于 2008-20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16.5%。
特惠税率
特别行业,如合资格财资中心、专业再保险人和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及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利得税税率为 8.25%。
利得税两级制
企业首 200 万港元的利润利得税税率降至 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5%征税。合伙业务等非企业法人,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 7.5%及 15%。
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
5. 香港利得税申报和缴纳时间
香港税期是从4月1日到3月31日,每年只需要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份,香港税务局会给公司下发利得税申报表,香港公司收到利得税表后需要在一个月之内提交,但也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延期。
新注册的香港公司,通常会在成立后的18个月左右收到利得税表,需要在3个月内向税局提交审计报告和利得税表。第二次及以上做账审计的公司,税局一般会在每年4月的始个工作日发出利得税表,需要在发出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如果超期提交报表,税局可能会向公司下发罚款信。
因此,香港公司如何选择年结日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保证公司有充足的时间来做账审计,避免罚款。如果是通过网上电子报税,可以向税局申请额外延期两个星期。如果香港公司之前年度被评估为无需缴税,那么税局一般不会每年都给公司下发税表,实际以香港税局下发为准。